鉴于《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嘉建〔2022〕6号)和《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嘉建〔2023〕15号),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我局起草了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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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内容的通知》(浙建〔2025〕1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建建发〔2026〕25号),原“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调整为“由省建设厅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5〕14号),“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嘉建〔2022〕6号)和《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试行)》(嘉建〔2023〕15号)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经研究,废止以上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